《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解讀
- 發布時間:2014-12-17
- 文章來源:管理員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發布實施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由審批和自行計算扣除改為申報扣除。為抓好政策銜接和落實,規范全省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在調查研究和多次論證修改的基礎上,結合當前管理實際,出臺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內容重點涉及哪幾個方面?
《公告》重點對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資產損失申報管理進行了細化,明確了資產損失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管理方式下企業所需報送的資料及報送時間,并分別設計了《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匯總表》、《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匯總表》、《資產損失專項申請報告表》及《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資產損失清單申報匯總表》,使企業能夠及時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三、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如何進行申報扣除?
《公告》對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資產損失的申報管理分兩種類型進行了明確:一是對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其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由二級分支機構匯總辦理申報;二是對其他企業,其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由各級分支機構分別辦理申報,并逐級匯總上報。
四、企業應何時報送資產損失申報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鑒于目前全省絕大多數企業采取電子申報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為了加強管理和工作銜接,本《公告》明確,采取所得稅電子申報的企業,其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應于匯算清繳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受理后,企業方能進行匯算清繳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發布實施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由審批和自行計算扣除改為申報扣除。為抓好政策銜接和落實,規范全省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在調查研究和多次論證修改的基礎上,結合當前管理實際,出臺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內容重點涉及哪幾個方面?
《公告》重點對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資產損失申報管理進行了細化,明確了資產損失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管理方式下企業所需報送的資料及報送時間,并分別設計了《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匯總表》、《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匯總表》、《資產損失專項申請報告表》及《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資產損失清單申報匯總表》,使企業能夠及時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三、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如何進行申報扣除?
《公告》對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資產損失的申報管理分兩種類型進行了明確:一是對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其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由二級分支機構匯總辦理申報;二是對其他企業,其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由各級分支機構分別辦理申報,并逐級匯總上報。
四、企業應何時報送資產損失申報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鑒于目前全省絕大多數企業采取電子申報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為了加強管理和工作銜接,本《公告》明確,采取所得稅電子申報的企業,其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應于匯算清繳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受理后,企業方能進行匯算清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