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個人補貼的免稅政策
- 發布時間:2014-12-17
- 文章來源:管理員
什么項目是免稅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外籍個人以非現金或實報實銷取得的以下補貼(以下簡稱“免稅項目”)免征個人所得稅:
? 住房補貼
? 伙食補貼
? 洗衣費
? 搬遷費
? 出差補貼
? 探親費
? 語言培訓費
? 子女教育費
誰可以免稅?
以上免稅項目適用于外籍駐華人員(含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對于華僑和外國永久居民卡(綠卡)持有人,稅收法規中并未有明確規定其可以享受外籍個人的住房、搬遷、探親等補貼的免征稅政策,而各地方稅務機關也多傾向于不給予此類個人免稅優惠。因此,華僑和綠卡持有人取得的有關補貼是否可以按免稅項目處理,建議雇主還應和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相關稅收規范文件及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是目前我國關于外籍人員取得免稅項目的主要規范性文件。但是對于免稅項目被要求提供的有關有效憑證及證明材料,稅收法規中并未有詳細具體的描述。在實際執行中,稅務機關一般傾向于從嚴掌握政策。
同時,2004年公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指出,外籍個人以非現金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免稅補貼收入,在申報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提供有關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于不能證明免稅補貼的合理性的有關憑證及證明資料,有權要求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在限定的時間內,重新提供證明材料。對于未能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的補貼收入,有權給予納稅調整。
以下表格詳細列示了外籍個人補貼的免稅項目、政策依據及部分地方法規要求,供參考。
外籍個人補貼 |
符合免征稅的條件 |
需提供的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 |
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要求 |
相關法規 |
|
住房補貼 |
1. 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 2. 合理數額; 注:除房屋租金外,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費、電視費、停車費等其他費用一般不屬于免稅范圍。 房屋租金原則上是按期(月、季度、半年或年)結算的。 3. 納稅人應在初次取得補貼或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
1. 有效憑證(例如正規的租金發票); 2. 房屋租賃合同(內容包含租期、金額等)。 |
北京 |
外籍個人提供的由中國境內的住房費用的報銷憑證,應當是由財政、稅務部門的正式發票,或經財政、稅務部門批準印制的發票。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 |
上海 |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公司、企業駐華機構租房或購買房屋免費供外籍職員居住,可以不計入其職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將住房費定額后給外籍職員,應計入其職 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如果該職員能夠提供準確的住房費用憑證單據,可以按實際支出額,從應納稅應得額扣除。 |
||||
伙食補貼 |
1. 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伙食補貼; 2. 合理數額; 3. 納稅人應在初次取得補貼或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
有效憑證(例如正規的發票)。
|
上海 |
外商投資企業按日或按月發給其外籍職員的伙食補貼,應計入該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但憑就餐單據,實報實銷的伙食補貼,可以不計入職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 |
洗衣費 |
1. 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洗衣費; |
有效憑證(例如正規的發票)。 |
上海 |
外商投資企業付給其外籍職員按單據憑證報銷的洗衣費可以不計入該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 |
搬遷費 |
1. 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費; 2. 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而取得的; 注:因外籍個人到中國任職或離職而發生的搬遷費用(即在納稅人整個任職期間最多只發生兩次)。 3. 合理數額。 注:主要指一次性支付的生活必需品的郵寄、搬運費用。其他以搬遷費名義發放的補貼(例如外籍在原居住國發生的長期倉儲費或雇主按月、季度或固定時期發放的現金補貼)不屬于免稅范圍。 |
1. 有效憑證(例如支付給運輸公司的運費單據、憑證);
2. 用人單位開具的外籍個人到中國任職或離職時間證明。 |
|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 |
境內、外出差補貼 |
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
1. 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復印件);
2. 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 |
北京 |
個人臨時境外出差補助扣除標準,改按以下規定執行:即財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規定的標準。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 |
上海 |
外籍駐華人員在中國境內臨時出差,或因事臨時離境到其他國家(或地區)出差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出差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
探親費 |
1. 僅限于外籍本人取得的探親費,不包括外籍人員家屬來華的探親費;
2. 探親費用指外籍個人在中國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通工具的費用;
3. 享受優惠待遇的探親費用每年不超過2次; 注:一般將2次理解為兩個來回。 4. 支付的標準合理。 |
1. 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
2. (電子)客票行程單; 3. 外籍個人休假審批單。 |
北京 |
外籍個人探親費稅前合理扣除部分的確定,應以直接到達目的地的飛機票(或其他交通工具票據)所載金額為合理扣除金額,其他票據不能作為探親費稅前扣除依據。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 |
廣東 |
便于征管,對外籍個人的探親交通費每年給予2次扣除。 |
||||
語言培訓費 |
1. 僅限于外籍本人取得的語言培訓費,不包括外籍人員家屬的語言培訓費;
2. 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 3. 合理數額。 |
1. 支出憑證(例如中國境內語言培訓機構出具的正規發票); 2. 期限證明材料 (例如與中國境內培訓機構簽訂的合同協議)。 |
|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 |
子女教育費補貼 |
1. 外籍個人的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子女教育費補貼;
2. 合理數額。 注:正式學費以外的其他費用,例如:注冊費、書費、雜費、贊助費、住宿費、伙食費、校車費、校服費、校內外課余活動及應由個人自行承擔的其它費用等一般不屬于免稅范圍。 |
1. 支出憑證(例如學費發票/收據); 2. 期限證明材料 (例如入學通知書和收費通知書); 3. 中國境內學校相關資料,包括學校注冊資料、學校章程、所在地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收費標準、收費明細清單等; 4. 外籍個人子女戶籍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
|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 |
外籍個人在港澳地區居住情形下補貼的免稅政策 |
1. 受雇于我國境內企業的外籍個人(不包括香港澳門居民個人); 2. 外籍個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門,每個工作日往返于內地與香港、澳門等地區; 3. 境內企業(包括其關聯企業)給予外籍個人在香港或澳門住房、伙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 4. 能夠提供有效憑證。 |
參考上述各項目的要求。 |
深圳 |
由于財稅〔2004〕29號文第一條所述的外籍個人選擇居住在港、澳地區,其取得在香港或澳門地區的住房、伙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 補貼,以及進行語言培訓、子女教育的合理費用補貼,在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后,其同時又在內地居住而取得的住房、伙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 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以及同時又在內地進行語言培訓、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費用補貼,不再免征個人所得稅。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深地稅發[2004]15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