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指引(二)
- 發布時間:2016-06-28
- 文章來源:管理員
一、關于建筑業臨時稅務登記問題
建筑企業跨縣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地稅部門管理時,持外管證在勞務發生地辦理報驗登記,就地繳納稅款并代開發票。營改增后,對跨縣區提供建筑服務,基本沿襲了營業稅下的管理方式,也是持外管證在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因此,在移交確認過程中,對這類納稅人的報驗登記信息不必進行登記確認,也不必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于已經辦理登記確認信息的納稅人,需要對登記確認信息予以刪除。
二、關于建筑業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對象問題
部分建筑企業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對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建筑項目為對象還是以整個納稅主體為對象。
建筑業按項目管理是基本原則,這是針對建筑行業特點專門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類似于貨物增值稅可以對部分產品選擇適用簡易或一般的計稅方法,是對建筑行業實實在在的利好。遵循這一原則,建筑企業是否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并非取決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建筑項目為對象的。舉例來說,一個建筑企業有A、B兩個項目,A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并不影響B項目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三、關于保險公司個人代理人問題
在保險行業中,存在著大量的個人代理人,他們向保險公司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營改增之前,營業稅是由保險公司代扣代繳,營改增之后,個人代理人成為了增值稅納稅人。由于個人代理人數量多、金額小、流動性強,稅收征管成本較高,也涉及到個人利益,敏感性強。
為了適應保險行業業務需求,減少個人代理人和稅務機關的辦稅成本,擬對保險行業個人代理人問題采取集中代開發票的形式。具體操作如下:保險公司按月或按季匯總代理人清單,注明其姓名、身份證號、代理費收入、是否為個體工商戶等詳細信息,并經代理人簽字確認后,由保險公司到主管國稅機關代開發票。主管國稅機關可匯總代開,并將代理人清單留存。對代理人中的個體工商戶,可按規定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代理人中的其他個人,應按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代理人應按規定適用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保險企業可根據需要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按上述規定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