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指引(四)
- 發(fā)布時間:2016-06-28
- 文章來源: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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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建筑工程老項目的確定問題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對于現(xiàn)實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沒有注明開工時間的情況,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只要納稅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實際已開工的證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項目進行稅務處理。
二、關于個人二手房購買時間的確定問題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對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qū),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對于住房購買時間,參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chǎn)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89號)規(guī)定,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chǎn)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以兩者時間孰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