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指引(十)
- 發布時間:2016-06-28
- 文章來源: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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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電、燃(煤)氣費增值稅征收管理問題
關于物業管理企業代收水電費、暖氣費等問題的增值稅處理原則,我們已在《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指引(三)》中進行了明確,基于上述原則,現對有關物業管理企業代收業務的操作口徑進一步明確如下:
1、物業管理企業代收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在收到款項時向消費者開具收據,并全額轉付給水、電等實際提供方的,不作為物業管理企業的增值稅銷售額,不繳納增值稅。
2、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轉付行為,不得向消費者開具增值稅發票,同時,其接收的增值稅發票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或作為費用列支,否則,將視為增值稅的轉售行為。
3、物業管理公司向提供方或消費者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