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借款的增值稅處理及涉稅風險
- 發布時間:2018-10-12
- 文章來源:管理員
全面營改增之后,企業間借款也是經常發生的,根據法釋【2015】18號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規定,符合規定的民間借貸是合法的。近日經常有學員咨詢,我們來梳理一下借款利息如何進行增值稅處理、如何繳稅、如何開具發票等情況。
一、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
二、稅目及稅率
1、正常情況交稅:企業間借款按“貸款服務”稅目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征收率為3%。
2、特殊情況交稅:如果企業間無償借款,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可以按第1種情況開具發票。(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特殊情況免稅:符合條件的統借統還免征增值稅,可以開具零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發票開具
企業間發生對外借款時,貸款企業向借款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正確選擇稅收分類編碼。
對未按規定規范使用稅收分類編碼的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將依照下列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一條,納稅人不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的,屬于發票欄目填寫不全,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處理,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并公開處罰情況。納稅人惡意選擇編碼的,屬于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按規定開具或取得發票的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五、有關誤區
1、貸款服務可以抵扣。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第二十七條規定,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2、貸款服務不可以開具增值專用發票。沒有文件規定說貸款服務不得開具增值專用發票,也沒有文件說不得抵扣進項就不得開具專票,只是說沒有必要開專票。
3、不需要發票也可以稅前扣除。有部分財務人員認為沒有發票也可以稅前扣除,這樣理解是不對的,發票是重要的有效憑證之一,還需要借款合同等憑證共同作為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
4、“白條“”入賬存在兩個風險,一是稅務機關可能“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規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處以罰款;二是如果不做納稅調增處理,可能以少繳稅款而補稅及罰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