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17號解析:改制重組契稅政策延續,且增資行為視同劃轉,免征契稅
- 發布時間:2018-10-12
- 文章來源:管理員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3月12日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原財稅〔2015〕37號政策延續,且新增:“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免征契稅。”的規定。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李克強總理剛剛作的政府工作報告第三點對2018年政府工作的建議中明確:“進一步減輕企業稅負。……繼續實施企業重組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到期優惠政策。”此文件即是對總理報告的回應。
文件延續了所有37號文件的政策,且新增了增資行為視同劃轉,免征契稅的規定,注意,是“免征”,不是“不征收”,而且是視同劃轉。
關于增資行為視同劃轉的政策,早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資產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8〕514號)有過不征收契稅的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2006〕844號)的有關規定,公司制企業在重組過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權屬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屬同一投資主體內部資產劃轉,對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不征收契稅。”但該文件隨著184號及844號文件的廢止以及《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年第20號)第三十九條規定,調整對象滅失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因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該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隨后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第七條明確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這里強調無償劃轉才適用不征契稅政策。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9號)也對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不適用不征稅政策進行了明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屬于契稅的征收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征稅。因此,對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由土地使用權的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
二、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
接下來執行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第八條明確為劃轉免征契稅,而不是不征契稅:“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第六條資產劃轉“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但這兩個文件均不再強調無償劃轉,業界對這一改變就有了不同的解讀,一種認為不再強調無償,那么只要是同一投資主體內部的劃轉包括投資及增資都可以適用免稅政策。另一種認為劃轉必定是無償的,對投資及增資這種取得股權的行為不認為屬于劃轉,不適用免稅政策。
資產劃轉,通常是不需要回報的,雙方都不產生經濟利益。同一投資主體內部的資產投資或增資,其目的也是獲取經濟利益,或資本增值,轉出了資產,換回了股權,理論上應該屬于取得的經濟利益,應征收契稅,但國家對此給予了視同劃轉免征契稅的待遇,新文件的發布,明確了這個爭議已久的問題,全資母子公司之間以資產增資,視同劃轉,免征契稅。
附:新舊政策對比表
新政 |
原政 |
不同點 |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 號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 |
繼續支持,意思為延續政策 |
發文日期:2018-03-12 |
發文日期:2015-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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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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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 14號),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現就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涉及的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現就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涉及的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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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改制 |
一、企業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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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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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單位改制 |
二、事業單位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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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后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后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后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后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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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合并 |
三、公司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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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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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分立 |
四、公司分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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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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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業破產 |
五、企業破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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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規定,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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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產劃轉 |
六、資產劃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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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征契稅。 |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征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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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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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免征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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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條款 |
七、債權轉股權 |
七、債權轉股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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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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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 |
八、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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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 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征收契稅。 |
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征收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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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股權(股份) 轉讓 |
九、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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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權(股份) 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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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關用語含義 |
十、有關用語含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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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所稱企業、公司,是指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公司。 |
本通知所稱企業、公司,是指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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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所稱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事業單位的出資人必須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
本通知所稱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事業單位的出資人必須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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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本通知發布前,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契稅尚未處理的,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本通知執行。 |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執行。本通知發布前,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契稅尚未處理的,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本通知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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