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絲”打賞收入需要納稅嗎
- 發布時間:2018-10-12
- 文章來源:管理員
繼虎牙、映客直播上市后,斗魚日前宣布了其IPO計劃,直播行業發展勢頭迅猛。而層出不窮的“粉絲”高價打賞新聞也不禁引起業內人士的關注:“打賞”收入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其稅務處理又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地方?
打賞屬于贈與還是消費?
在業界,關于直播平臺的“粉絲”打賞主要有“消費”和“贈與”兩種觀點。在法律層面,贈與行為,指贈與人把自己享有處分權的財物無償地給予受贈人的行為,其法律特征主要是無償性、單務性、諾成性。而消費行為,主要表現為購買行為,通常是指在合同雙方訂立買賣合同、服務合同等前提下,一方支付對價并購買商品或服務的行為,其法律特征主要是有償性、雙務性、諾成性。可見,兩種行為的區別,重點在于是否有償或者說是否存在對價。
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婷婷分析指出,通常情況下,“粉絲”在直播平臺通過充值或購買虛擬禮物來對主播進行打賞。而“粉絲”之所以“打賞”,是因為從主播的表演活動中獲得了某種精神上的滿足,并對他(她)的表演表示肯定。得到“打賞”,主播有時也會對“粉絲”的需求進行回應,比如唱一首歌。這就使得“粉絲”打賞行為具備了購買服務的特征,更符合傳統及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行為,而非贈與行為。同時,趙婷婷指出,這只是基于現有法律規定對這一種新型商業模式的初步判斷,各直播平臺的收費方式、分配模式及相關合同約定不盡相同,而不同的合同關系和經營模式都會對其法律定性產生影響。
上海交通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樺宇認為,從我國稅法學理出發,結合更加注重經濟實質的“經濟觀察法”來評估,“粉絲”打賞行為是對主播本人的認可,并且在一般情況下,主播是在平臺和經紀公司的安排下進行表演。因此,可以認定“粉絲”打賞更符合消費行為。
稅務如何處理才合規
打賞收入,稅務如何處理才算合規呢?這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僅對十一個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贈與所得”并未被明確地納入其中。通常情況下,贈與不屬于應稅范圍(不動產贈與除外)。因此,如果將打賞認定為贈與且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可,那么一個自然人從另一個自然人處取得的打賞收入,受贈方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當“粉絲”打賞收入被界定為更符合客觀實際的消費時,該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趙婷婷分析指出,主播取得收入的稅務處理,主要取決于其收入的性質。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等其他勞務報酬的所得。因此,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判斷主播收入是屬于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屬于勞務報酬所得的重要標準。
目前,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所得兩種收入,在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稅率等方面存在差異,前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45%,后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稅率可達30%或者40%。同時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今年6月公布并征求意見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未來兩者都將屬于綜合所得,不再存在稅負差異。
王樺宇指出,一般模式下,“粉絲”打賞主播之后,收入先進入直播平臺的后臺賬戶,按照事前約定的比例,主播與直播平臺公司和經紀公司分成之后,才能獲得相對應的部分錢款,而不是直接進入主播的個人賬戶里。現在業界對主播該部分收入課征個人所得稅尚有一定爭議,存在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或者偶然所得課征等觀點。王樺宇認為,考慮到打賞收入仍以主播的表現為前提,并非完全偶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進行界定是較為合理的。并且,在這一模式下,對這部分收入征稅,稅基計算有跡可循。
平臺代扣代繳要注意什么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按照現行大多數平臺的支付模式,“粉絲”打賞主播之后,收入一般先進入直播平臺的后臺賬戶,由平臺向主播支付款項。因此,當“粉絲”打賞主播收入被界定為消費時,平臺作為支付方,需依托其后臺數據,按照稅法規定計算主播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并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布的《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平臺在按照約定結算經紀公司、主播的分成、報酬以及依法繳納稅款后,這些相關的支付憑證都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在《企業所得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稅前扣除。
此外,趙婷婷還提醒,收入界定為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相應地,需要保留的憑證也不同。如果界定為工資、薪金所得,那么該筆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應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例如,合同、銀行轉賬記錄等。如果界定為勞務報酬所得,那么該筆收入則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該部分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有關專家提醒,面對日新月異的商業模式,無論是納稅人還是稅務中介機構,都應當立足于稅法規定和稅法原則,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進行合理的稅收規劃,避免造成潛在的稅務風險。
打賞屬于贈與還是消費?
在業界,關于直播平臺的“粉絲”打賞主要有“消費”和“贈與”兩種觀點。在法律層面,贈與行為,指贈與人把自己享有處分權的財物無償地給予受贈人的行為,其法律特征主要是無償性、單務性、諾成性。而消費行為,主要表現為購買行為,通常是指在合同雙方訂立買賣合同、服務合同等前提下,一方支付對價并購買商品或服務的行為,其法律特征主要是有償性、雙務性、諾成性。可見,兩種行為的區別,重點在于是否有償或者說是否存在對價。
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婷婷分析指出,通常情況下,“粉絲”在直播平臺通過充值或購買虛擬禮物來對主播進行打賞。而“粉絲”之所以“打賞”,是因為從主播的表演活動中獲得了某種精神上的滿足,并對他(她)的表演表示肯定。得到“打賞”,主播有時也會對“粉絲”的需求進行回應,比如唱一首歌。這就使得“粉絲”打賞行為具備了購買服務的特征,更符合傳統及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行為,而非贈與行為。同時,趙婷婷指出,這只是基于現有法律規定對這一種新型商業模式的初步判斷,各直播平臺的收費方式、分配模式及相關合同約定不盡相同,而不同的合同關系和經營模式都會對其法律定性產生影響。
上海交通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樺宇認為,從我國稅法學理出發,結合更加注重經濟實質的“經濟觀察法”來評估,“粉絲”打賞行為是對主播本人的認可,并且在一般情況下,主播是在平臺和經紀公司的安排下進行表演。因此,可以認定“粉絲”打賞更符合消費行為。
稅務如何處理才合規
打賞收入,稅務如何處理才算合規呢?這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僅對十一個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贈與所得”并未被明確地納入其中。通常情況下,贈與不屬于應稅范圍(不動產贈與除外)。因此,如果將打賞認定為贈與且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可,那么一個自然人從另一個自然人處取得的打賞收入,受贈方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當“粉絲”打賞收入被界定為更符合客觀實際的消費時,該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趙婷婷分析指出,主播取得收入的稅務處理,主要取決于其收入的性質。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等其他勞務報酬的所得。因此,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判斷主播收入是屬于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屬于勞務報酬所得的重要標準。
目前,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所得兩種收入,在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稅率等方面存在差異,前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45%,后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稅率可達30%或者40%。同時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今年6月公布并征求意見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未來兩者都將屬于綜合所得,不再存在稅負差異。
王樺宇指出,一般模式下,“粉絲”打賞主播之后,收入先進入直播平臺的后臺賬戶,按照事前約定的比例,主播與直播平臺公司和經紀公司分成之后,才能獲得相對應的部分錢款,而不是直接進入主播的個人賬戶里。現在業界對主播該部分收入課征個人所得稅尚有一定爭議,存在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或者偶然所得課征等觀點。王樺宇認為,考慮到打賞收入仍以主播的表現為前提,并非完全偶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進行界定是較為合理的。并且,在這一模式下,對這部分收入征稅,稅基計算有跡可循。
平臺代扣代繳要注意什么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按照現行大多數平臺的支付模式,“粉絲”打賞主播之后,收入一般先進入直播平臺的后臺賬戶,由平臺向主播支付款項。因此,當“粉絲”打賞主播收入被界定為消費時,平臺作為支付方,需依托其后臺數據,按照稅法規定計算主播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并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布的《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平臺在按照約定結算經紀公司、主播的分成、報酬以及依法繳納稅款后,這些相關的支付憑證都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在《企業所得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稅前扣除。
此外,趙婷婷還提醒,收入界定為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相應地,需要保留的憑證也不同。如果界定為工資、薪金所得,那么該筆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應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例如,合同、銀行轉賬記錄等。如果界定為勞務報酬所得,那么該筆收入則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該部分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有關專家提醒,面對日新月異的商業模式,無論是納稅人還是稅務中介機構,都應當立足于稅法規定和稅法原則,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進行合理的稅收規劃,避免造成潛在的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