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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資產評估服務收費的通知(魯價費發〔2012〕112號)
- 發布時間:2014-12-16
- 文章來源:管理員
關于規范資產評估服務收費的通知
魯價費發〔2012〕112號
各市物價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資產評估服務收費行為,根據《山東省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魯價費發〔2010〕 253號)等有關規定,決定重新公布我省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我省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詳見附件)。該收費標準為最高標準,資產評估機構可與委托人在不高于該標準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對土地、房產等有專門規定的評估服務收費按相關規定執行。
二、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應堅持用戶自愿的原則,資產評估機構在開展業務時,應與委托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事項。收費使用稅務票據,依法納稅,做好收費公示工作,自覺接受物價、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三、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省物價局、財政廳魯價費發〔2010〕253號附件二同時廢止。
附件:山東省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
2012年10月26日
附件:
山東省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
一、計件收費標準
檔次 |
計費額度(萬元) |
差額計費率(‰) |
1 |
100以下(含100,起價2000元) |
7 |
2 |
100-1000(含1000) |
4 |
3 |
1000-5000(含5000) |
1.2 |
4 |
5000-10000 (含l0000) |
0.8 |
5 |
10000-100000(含l00000) |
0.15 |
6 |
100000以上 |
0.1 |
說明:
1.上述收費標準實行差額定率累進計費。
2.計費基數:單項資產評估按帳面原值,無帳面值資產按評估值;無形資產按評估值;企業價值評估按資產總額加30%的負債總額計。
3.以無形資產為評估對象及以訴訟、仲裁為目的的評估業務,按照評估項目的繁簡程度、風險責任、時間要求等因素,最高收費標準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上浮20%;證券、期貨等相關評估業務最高收費標準可以上浮50%。
二、計時收費標準
計時收費標準分為四檔,各檔次收費標準如下: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評估師(總評估師):不超過800元/人·時;
(二)合伙人、部門經理:不超過600元/人·時;
(三)注冊評估師:不超過500元/人·時;
(四)助理人員:不超過300元/人·時。
三、計件與計時相結合的收費
委托人對時間有特殊要求或由其他原因造成評估人員工作量超過該類型項目正常工作量的,評估機構可按照上述標準,采取計件收費與計時收費相結合的方式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